协会介绍
第一条 本产业协会名称:宁波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ingbo Internet Of Thing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IOTA)。
第二条 本产业协会是由宁波市从事物联网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产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合作、创新、发展、共赢”的原则,为成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物联网产业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物联网产业发展中疑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物联网产业的成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宁波物联网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无,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产业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宁波物联网产业的发展趋势,探讨我市物联网产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物联网技术与应用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广泛开展物联网的技术、学术交流。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培训。
(三)开展相关专业的调研并进行经验交流、观摩考察、理论研讨、经济合作等活动。
(四)办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承担缴纳协会会员费用的义务;
(七) 为协会会员优先提供人才培训、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八) 开放试验、检测和研发设备供协会会员优先、优惠使用;
(九) 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先在协会内企业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并提供便利和优惠;
(十) 企业为协会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的培育提供相应的实训和研发条件;
(十一)保护协会的美誉度和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联网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协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协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对本协会理事、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协会理事、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协会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